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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 教务科   审核人: 教务处   文章来源: 教务科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3-12-11

盐工发【2019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一)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未经允许借用他人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

(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在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一)抢夺、巧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强迫他人为其作弊提供方便的;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与他人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三)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外或丢弃、撕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四)交卷后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盗窃课程考试试卷的;

(五)胁迫监考或评阅人员的;

(六)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两次及以上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或者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学生有上述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如下:

(一)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违规行为;

(二)监考人员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

(三)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记录表上说明相关情况;

(四)主考对考场情况核实后在《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收集《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考场记录表》《主考记录表》和相关证据等材料移交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后,以调查结果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凡拒不承认错误、拒写检查材料、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99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