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测查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凡属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试。
第三条 课程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合格后,可参加课程考试,根据课程考试结果和课程成绩评定方法获得相应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评估处和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课程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应当对考风考纪建设以及考试大纲、命题、考试日程、监考、巡考、阅卷、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存档、试题保密等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工作上落实。
第七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在课程考试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加强学生考前诚信教育,向学生宣讲有关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教育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树立“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良好风气。要做好违纪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师生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对课程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毫不动摇地做到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课程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理论课程考试的管理
1.凡理论教学在学期前8周结束的课程,其考试应安排在期中阶段进行;理论教学在8周后结束的课程,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确需提前安排考试的,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安排。
2.开学初,各教学单位根据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班级课程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报教务处。
3.开课班级所在学院达到三个的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其他考试课程和所有考查课程由课程所属单位负责安排。
4.书面考试的课程每个班级原则上须安排2名监考教师。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向各教学单位提出监考人数需求,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监考教师名单;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的课程考试监考由课程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教师监考须严格按照《盐城工学院教师监考守则》等规范要求执行。
5.考试日程按照教务处要求科学合理编排,在考试一周前通过教务系统平台、网站等渠道公布,各单位教科研办公室负责通知本单位所有监考教师(含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并通过学生所在单位教科研办公室通知到考生。各单位安排的考试日程须同时报教务处和评估处,以便安排巡查。考试日程一经公布,全校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实践课程的考试管理
1.实验教学的考试管理由实验开出教学单位负责。
2.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考试管理由项目所属教学单位负责。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制订相应的考试办法,并在项目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报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教科研办公室。
3.毕业设计(论文)的考试管理由教学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课程期中考试
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期中教学检查要求安排课程期中考试。
第十二条 补考、补学分课程的考试管理
1.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教务处网站提前公布补考日程,各单位教科研办公室负责通知本单位学生按时参加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及格以60分记,其绩点为1,不及格绩点为0。校级选修课、实验、实践等环节不安排补考。
2.补考不及格、取消补考资格或因不安排补考而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只能申请补学分。课程补学分分为跟班和组班(或答疑)两种。跟班补学分由教务处将任务分解到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落实任课教师和跟班听课计划,跟班听课有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所属单位根据正常考试日程安排补学分考试,并报学生所属单位教科研办公室通知学生。补学分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按要求及时将成绩和考试材料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科研办公室。组班(或答疑)补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辅导和考试。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统考课程的管理
凡属国家或省统考的课程,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两者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四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时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生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含病、事假),或抽查点名三次无故缺席;
2.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
3.包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教科研办公室,学生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学生本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首次考试且无补考资格,如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需在考前按规定程序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不在规定时间办理缓考的按缺考论处,取消补考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试的命题、组卷要求
第十六条 制定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考试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考试课程由教学单位在培养方案中一一注明。除考试课程外的其他课程均为考查课程。
1.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教学基本要求拟定课程考试大纲,经专业系(或课程组、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专业系)、教学单位或校外专家审定后,作为试卷拟定及试卷库(试题库)建设的依据。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都要根据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2.考试大纲应包括:(1)考试对象;(2)命题范围,即所考课程的知识、能力及技能的基本要求;(3)考试题型、题量及配分;(4)考试用时(5)考试形式和答题要求;(6)总评成绩比例构成等。
3.加强课程过程考核。教学单位加强课程过程考核管理,统一组织实施,以考促学,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考试课程至少要有1次平时考核;《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要月月有考核;每个专业需指定2-3门专业核心课程,平时考核次数不得少于2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平时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适当提高平时考核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每次考核成绩均需记载并参与总成绩评定;过程考核资料与结束考核资料等课程教学文件一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命题要求
1.命题要注意科学性,保证试题适当的难度及区分度,增强考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命题要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核本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不出偏题怪题。
2.命题要兼顾认知、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方面的学习内容。不同类型的题目要合理组合,试题覆盖面要大。试题既要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创新精神的培养情况。因此,试题中既要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方面的题目,又要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综合性、深度适当、灵活性较强的题目。
3.试卷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应。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清晰。所有书面考试的原稿必须按学校试卷格式打印,课程名称(用中文书写或备注)与培养方案上一致。
4.考试课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闭卷考试为主。
5.考查课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非书面考试的课程,教学单位根据所开设课程的特点,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后,制定适当的考试形式及成绩评定方法。考试形式要求切合实际,能真正评价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成绩评定方法要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考试形式及其成绩评定方法,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小论文、课程学习总结、读书报告、课程大作业等考试形式所用纸张,应使用学校统一的课程考试或论文用纸,以便存档,考试或论文用纸由教学单位统一到教务处领取。
第十八条 组卷要求
1.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对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应采用试卷库(试题库)或请校外专家出卷。已有试卷库的课程,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
对于未建立试卷库但课程代码或课程名称、教学要求、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课程的试卷质量实行组卷人负责制;同一学期相同课程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15%,与近三年相同课程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
2.未采用试卷库的书面考试的课程应在每学期第10周前,拟定两套或以上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单独封装在答案袋内,再与试卷一起装入试卷袋密封、签字后交各教学单位教科研办公室。各教学单位教科研办公室在规定时间收齐所有试卷后连同试卷清单(考试人数和跟班补学分人数作为考场试卷印制的依据)集中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刷
教务处根据考试日程安排完成书面考试课程的试卷印刷装订,并按考场密封存放在各校区试卷保管室。教学单位安排的考试,教务员提前到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20分钟送到指定考场;监考教师须确认试卷袋密封完好,在开考前向考生展示密封情况。
第六章 课程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阅卷
课程考试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阅卷,阅卷教师要认真批改试卷,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
阅卷结束,阅卷教师应在卷面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记分办法
1.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用百分制记分。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实验考试和实验报告及平时实验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2.考查课程的成绩可用百分制记分,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计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
3.单列实验课程的成绩独立记分。
4.学生考试平均成绩须在正常范围,且符合正态分布。
5.课程补学分的总成绩评定只使用当次重新学习获得的各环节成绩。跟班补学分学生成绩评定方法与所跟读班级学生相同;组班(或答疑)补学分学生一般平时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80%,规定时间未上报平时成绩的,课程总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成绩录入要求
1.学生成绩评定之后,任课教师负责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并签字上交。
录入成绩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的,一律取整数。成绩录入结束后,教师将成绩报表打印并签名后送交课程所属单位教科研办公室,由课程所属单位转交两份成绩单给学生所属单位教科研办公室,学生所属单位收齐所有课程成绩单后,一份本单位教科研办公室留存,一份本单位学生科留存并负责将成绩通知学生。
2.利用计算机系统录入的成绩在提交前均须进行认真校对,确保其准确性。成绩确定公布后,任何人无权更改,若确因录入错误需要更改的,需经专业系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批准办理成绩变更手续,否则学生所在单位不予认可。
对不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成绩录入或阅卷、登分不负责任者将按《盐城工学院教学违纪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查究处理。
第七章 考试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工作
重视试卷的保密工作,所有参与命题的教师均不得在复习辅导过程中故意泄密。与试卷相关的所有环节如有泄密,按《盐城工学院教学违纪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资料的归档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后都要进行考试结果分析并整理归档。说明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命题情况、考试成绩统计、缺考和缓考等异常情况学生名单、存在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今后该课程教学中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对卷面成绩不及格率较高或成绩分布较异常的课程要有切实的整改措施。
各门课程的考试大纲、试卷或试卷库原稿、学生答卷、学生成绩、考场记录表等资料,分校、院两级归档,妥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作为各级检查评比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质量要求参照盐城工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执行。原《盐城工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盐工教[2014]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4月2日
主题词:课程 考试 管理
发送:各教学单位
盐城工学院教务处 201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