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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教师试讲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admin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教务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8-10-08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试讲工作,加强师资培训考核与教师试讲的统一管理,强化教学单位教师培训工作的力度,调动教师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教师试讲管理与师资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盐城工学院教师试讲管理办法》(盐工教〔2007〕32号)进行修订,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试讲对象

1、开设新课程的教师;

2、已开过课,但停止开课二年以上,申请重新开课的教师;

3、从外高校引进的教学人员,第一次申请开课的教师。

二、申请学校试讲者条件

1、申请学校试讲基本条件

(1)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情况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第一学位为学士且承担过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者,可提出申请;

(2)试讲的课程要与教师从事的学科专业相一致;

(3)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师资培训中心教学基本能力培训;新进硕士生至少需有一年助教时间,新进博士生至少需有半年助教时间;

(4)试讲课程要通过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试讲。

2、申请免试讲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免学校试讲:

(1)中级职称以上,已开过课、教学效果好,且所开新课已通过课程所属单位的试讲者;

(2)在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能力培训中被评为优秀学员,且通过课程所属单位的试讲获得优秀评价者。

三、试讲程序及要求

1、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在开课前一学期开学初向课程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课程所属单位向拟开新课程教师下达新课程的备课要求、完成时间及试讲要求。申请教师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备课,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试讲前完成拟开课程2/3讲稿(对新开课教师要求手写的讲稿)。

2、开课前一学期10周内,开设新课程教师通过课程所属单位试讲后,各教学单位汇总拟开设新课程教师名单及试讲申请表交师资培训中心,同时汇总表电子文档发一份给教务处教务一科。

3、开课前一学期12周内,已经通过单位试讲的教师将课程2/3以上的讲稿交师资培训中心审查,由教务处教务一科与师资培训中心共同审核试讲教师资格,符合试讲资格的教师,由师资培训中心随机选定试讲内容(1学时),并在试讲前一周通知试讲教师。

4、试讲前三天试讲教师将教学简案一式7份交师资培训中心,同时领取试讲安排表。

5、试讲按上课常规进行。

四、试讲评议与反馈

1、评议人员

学校试讲时,由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安排,通知试讲教师。教务处与师资培训中心共同确定专家,试讲前一天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组一般由教务处、教学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2、评议方法

评议一般参照以下几点进行衡量:

(1)教材处理得当,内容安排紧密,时间分配合理;

(2)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讲解透彻;

(3)概念表述准确,讲课条理清楚;

(4)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理论联系实际,举例生动贴切;

(5)板书工整,设计合理,多媒体应用得当;

(6)用普通话讲课,语言表达准确、清晰、流畅。

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试讲听课记录表。若有两名专家认为不通过,试讲者为不通过;若有一名专家认为不通过,则专家组进行评议后确定试讲者是否通过,或决定另行安排第二次试讲。

3、试讲未通过者,应暂缓开课。

4、试讲者一般不参加评议,特殊情况事后指定专家负责将评议意见转告试讲者与课程所属单位负责人,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将试讲情况通报教务处教务一科与课程所属单位,试讲材料由师资培训中心归档。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教师试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